宝鸡水源地保护条例8月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牛小宁)记者5月30日从《宝鸡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宣传贯彻会议上获悉,该《条例》经宝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围绕水源地保护进行规范,从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和水质标准的要求、水源地保护禁止行为确定、监管责任的划分、法律责任的追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通过运用多种行政手段,加大饮用水污染成本,提升法规的威慑力,确保水源地环境状况得到改善,人民群众能够喝上安全放心水。
今后,在宝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倾倒工业废渣、废水、废液、污水,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使用农药,都将属于违法行为,同时明确规定环保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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