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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一日起?宝鸡市执行新规 ——机动车不再发环保标志

宝鸡日报 2017-10-31 18:04 大字

本报讯近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从 11月 1日起,宝鸡市将对在用机动车停止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继续执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

据了解,根据省环保厅、公安厅、质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知》,宝鸡市将对在用机动车停止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这并不意味着取消了年审时车辆尾气的检测,只是简化了车检的办理流程。如果车辆环保不合格,就无法拿到车辆年审合格标志,车辆也无法上路行驶。

此外,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范围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再进行环保检测。需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新注册机动车、使用年限 6年及以上的在用机动车,以及按规定需要进行安全检测的其他机动车,仍须进行机动车环保检测。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将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理。各县区、高新区环保分局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对辖区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推进检测机构规范化运营。本报记者秦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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