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电视机分清“寸”和“吋”
近日,一场持续两年多的消费维权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案件的起因是2014年11月16日,宝鸡的孙先生在商场以4599元购买了一台“55寸”的电视机,而回家后,孙先生测量发现这台电视机只有42寸。因此,孙先生将宝鸡商场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据了解,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欺诈经营,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宝鸡商场表示不服并上诉至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和一审一致,判定宝鸡商场退回孙先生购买电视机所花费的4599元,三倍赔偿13797元,并承担诉讼费260元。
一位知名电器卖场的业内人士称,电视机尺寸指的是其对角线的距离,因为习惯问题,标注的单位常用英寸,一英寸约等于2.54厘米,商家标注时会用“吋”字代表英寸。而“寸”是我国传统长度单位,一寸等于3.33cm。以前出现过商家用“寸”代替“英寸”的错误标识,所以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前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避免出现上述纠纷。G5记者 殷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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