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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九百条业主信息出售十名犯罪嫌疑人被拘留 民警提醒:非法获取出售他人信息超五十条就可入刑

陕西日报 2017-07-20 07:05 大字

本报记者 秦峰 实习生 刘芊羽

案情回顾:今年4月初以来,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陆续接到辖区内多名新建小区业主报案,称有装饰公司业务人员不断拨打骚扰电话询问是否装修房屋,以致严重影响他们日常生活。业主们怀疑个人信息遭泄露,要求立案查处。

接报后,高新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郑文做出重要批示,由副局长袁小平亲自指挥、刑侦大队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进行侦查。在分局合成作战中心配合下,专案组民警通过广泛走访,逐步排查出从事家装行业的刘某某、王某、汪某某等8名涉案人员。侦查员们反复摸排分析,以8名涉案人员为突破口,查找信息泄露的源头,最终确定嫌疑人杨某和杨某某的身份。经过近1个月的缜密侦查,专案组民警于6月15日将10名犯罪嫌疑人陆续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杨某系宝鸡市某房地产公司员工,利用工作之便窃取900条购房业主信息,并分别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两家装饰公司,两家装饰公司除了向业主推销自己公司的项目外,又分别将信息转卖给其他5家装饰公司。目前,10名犯罪嫌疑人均被依法刑事拘留,并提请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了解,这是今年6月1日,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宝鸡市办理的首例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民警说法(办案民警马继元、吴海辉):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

办案民警介绍,杨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

经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对案件研判认定,杨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该司法解释第五条中第四款和第七款的规定,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遂对杨某等10人进行刑事拘留。

民警提示:个人信息、个人隐私是法律保护的重要客体,对于生活、工作中需要查询的相关信息,要通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正规渠道获取,不可通过一些非法途径,因为这有可能触犯刑法。另一方面,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也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如遇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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