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陇县:非法收购烟叶案
2016年6月8日,宝鸡市陇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有人擅自收购烟叶。执法人员随即前往核查。
在陇县八渡镇林业检查站,执法人员拦截到被举报车辆,并在车上发现了烟叶。承运人吕某甲、货主吕某乙均无法提供相关合法运输手续及来源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烟叶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涉案烟叶为吕某乙从陇县八渡镇大力村其亲戚处收购的自种烟叶,共计1780公斤,准备运往凤翔县城关镇大柳树村出售。经宝鸡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烟叶分公司抽样鉴定,该批烟叶为无使用价值的烟叶。吕某乙无法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运输证明,其与吕某甲之间的承运费系口头商定,尚未交付。
以案说法——
案件定性:非法收购烟叶
处罚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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