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宣判:23人获刑最高被判20年

阳光报 2019-10-17 05:55 大字

阳光讯(记者 张伟)10月16日,宝鸡陇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等2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23名被告人全部获刑。

据悉,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陇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3名被告人中,有4人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有19人被判8个月到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5年;被告人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元;被告人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法院审理查明:多年来,该组织通过敲诈勒索,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开设赌场,非法放贷,暴力讨债;寻衅滋事,插手陇县棋牌室经营,控制地下赌场;强揽工程、攫取利益等多种形式,称霸一方,欺压群众,致使多人合法权益受损且事后因害怕报复不敢报警,多人倾家荡产,常年在外不敢回家,严重危害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常年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陇县,造成当地群众心理恐慌,使群众安全感下降,严重破坏了陇县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应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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