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张建国
案情
2017年6月28日至7月11日,犯罪嫌疑人薛某甲、东某乙、柴某丙、王某丁每人出资5万元,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宝鸡市扶风县某镇天海酒店、扶风县新区缔约酒店(两个酒店均为化名)内开房聚集他人进行赌博。东某乙雇用王某一、崔某二负责抽头渔利,组织参赌人员朱某拓、赵某平、马某、梁某龙、朱某文等人以“推饼子”“扎金花”等方式进行赌博,涉案赌资63万元。
定罪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薛某甲、东某乙、柴某丙、王某丁4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移送起诉,最终检察机关改变罪名为赌博罪。
评析
笔者认为,对薛某甲、东某乙、柴某丙、王某丁4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赌博罪,原因如下:
赌博罪主要有两种行为,一种是聚众赌博,即“赌头”;另一种是以赌博为业,即“赌棍”。
在实践中,对于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行为与开设赌场行为往往难以区分,两者都存在组织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等相同点,容易混淆,但也存在一些不同。
第一,是否针对不特定多数人。一般而言,赌博罪中聚众赌博都是联系熟悉的人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必须在3人以上,而开设赌场罪由于规模相对比较大,主要针对不特定多数人,人数远远超过3人。
第二,持续时间有差异。赌博罪中聚众赌博持续时间相对开设赌场罪而言较短,往往不稳定,场所更替也比较频繁,而开设赌场罪一般在一个固定场所,不随意变动场地。
第三,赌博规则决定权。开设赌场罪中赌博规则一般是开设赌场的人设定的,有种“我的地盘我做主”宣称,在赌场范围内拥有话语权,而在聚众赌博中,规则一般是参赌人员之间相互商量后共同决定,并不存在“你必须听我的”这种强制性。
第四,赌具提供方面。开设赌场罪中赌具诸如棋牌、麻将等都由开设赌场的人事先准备好,提供给参赌人员,而赌博罪中聚众赌博的赌具可能是参赌人员共同出资购买。总之,赌博罪中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罪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赌博场所是否公开,参赌人数是否特定。
本案中,首先,从赌博时间来看,持续了14天,时间相对较短。其次,从赌博地点来看,连续更换了两个酒店,场所并不那么固定,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而且赌具麻将也是宾馆自带,纸牌是参赌人员自己购买。再次,从参赌人员来看,基本都是东某乙、王某丁打电话叫来,赌博规模较小,系小范围人员参赌,并不是参赌人员主动找来。最后,赌博规则也是参赌人员共同商量,赌博时间也是临时约定。
综合该案参赌人员、赌博规则、赌具提供等方面,检察院认定,薛某甲、东某乙、柴某丙、王某丁4人的行为涉嫌赌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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