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公正感缺失的司法因素探析

山东法制报 2019-02-15 16:55 大字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的审判水平不断提升,司法公正也正在获得越来越多当事人的认可。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公正感缺失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即案件已经合法程序作出公正裁判,但是案件当事人仍认为法院断案不公,并且向社会传播司法不公正信息,甚至缠诉、非访。这不仅降低了当事人在司法改革中感受到的获得感,也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

在案件已经得到公正审判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缺失公正感,对此可归类为两大原因:司法因素和非司法因素。司法因素是由于司法者、司法机关、司法制度、司法环境等造成当事人公正感缺失的因素;非司法因素主体是非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指我国大的信任环境没有形成、 公众法律信仰缺乏、人治因素长期存在等与司法制度自身不关联,却影响到当事人对司法信任度的因素。

司法因素是当事人形成公正感的主要障碍。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公正感缺失,往往是司法因素和非司法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其中,虽然公众感知司法公正与否,必然受自身认识、社会环境等非司法因素影响,但对参与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因其亲身经历司法行为,公正感形成所受的阻碍主要来自司法方面的因素:司法公正输出不到位、法律适用不一致以及发言权受阻。

一、司法公正输出不到位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案件公正的认可度较低,这与司法公正的输出不到位有关。一是法官与当事人交流的态度不够恳切耐心,二是司法仪式的弱化向当事人传递了人治化信息,三是法院未充分利用多媒体平台以贴近民心的方式进行形象展示。司法仪式的弱化实质是法律文化的弱化,在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中常带有工具主义色彩,虽然当今司法仪式不断被重视,但纵观基层法院、基层法庭,法官开庭不按规定着装、自审自记、司法仪式广场化现象仍时有发生。

司法仪式作为一种特殊的仪式,是通过法律活动或法律适用的程序化方式和过程,使司法活动、法官以及法律获得一种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地位和权威。司法仪式包括开庭仪式、法庭布置、法官服饰、诉讼程序等。法律起源于宗教,司法仪式同样源于宗教仪式,是法律信仰的表达。一方面,庄严神圣的形式能够发挥心理情境的暗示作用,使当事人对司法权威的敬重感油然而生;另一方面,以司法仪式频繁强化法官公正司法的角色心理,能够促进法官审判水平提升及审判作风优化。

二、法律适用不一致

经典公平理论(又称社会比较理论)认为,公平感的获得是一个比较的过程,即个体评断自己是否受到公平对待,是以观察他人同等情况下受到的对待为前提的。如今,随着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普及应用,法律适用不一致现象正越来越明显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即使在同一个法院,有的审判庭特别重视程序正义和证据完整,因证据、程序问题经常驳回起诉,而有的审判庭则偏向于实质正义,很少驳回原告起诉。即使是同一个审判庭一起工作的法官,在讨论案件时在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责任比例的划分上也容易产生很大分歧。

目前法律适用不一致现象,可以最高院(2014)第 23号指导案例颁布前的案件审判情况为例。该指导案例确定了“知假买假者”应被作为消费者予以保护,在此之前,各地法院对“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的认定不一。

以“知假买假” 和“ 2013年” 为索引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涉及“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的案件有5例:(2013)扶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孙安民与被告扶风县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载明,购买产品人的身份就是消费者,不论其以消费还是以索赔为目的,故维持一审中被告对原告进行十倍赔偿的判决;(2013)浙杭商外终字第 37号张帮军与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西溪山姆会员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载明,因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知假买假者”并非消费者,故维持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 1536号李成学与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李成学是一名职业打假者,对“知假买假者”不应予以消费者保护,故维持原判,判决驳回原告赔偿请求;(2013)漯民三终字第 203号窦会英与张军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主张原告系“知假买假者”无证据证实,维持了原审判决,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 2243号王广晨与深圳市中联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判决认为法院认定原告于2011年6月7日实施的购买行为属于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原告的购买行为没有受到被告欺诈行为的欺诈,被告对原告不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认为药房销售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对购买者构成欺诈,被上诉人应承担“ 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改判了原审判决。

以上5例均是二审案件判决书,实际涉及10次判决。由此10次判决可以得出,对于相同性质的纠纷,不同地方或一个地方不同层级的法院会作出相反判决,有的是证据和事实判断上的相反,有的是法律适用上的相反。这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感知:一是当事人无法就司法是否公正作权衡比较,容易出现过高的诉讼期望值;二是引起当事人对诉讼的不确定性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打官司不是靠法律而是取决于人,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司法运作的偏见。

三、发言权受阻

心理学上的发言权效应认为,让人们有权发表自己意见的程序更容易被人们认为是公正的。 1975年出版的《从心理学分析程序公正》一书中运用了大量的心理学实验,分析程序与公正感的形成,书中讲述了法庭程序模拟实验得出的结果:抗辩制比纠问制的效果更好,不管判决结果如何,被试者都认为抗辩制度下的结果更公正,他们更倾向于选择抗辩制度。这表明当事人在诉讼中发布意见的权利是否实际落实,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满意度。如果当事人在法庭上具有一定的控制权,而不是完全被动地按照法官的要求回答“是”“否”,他们的人格更加受到尊重,自身感到意见被认真听取,容易产生高的法律公正感知。

由于办案压力大、 当事人表达无针对性等原因,当事人难以充分有效行使发言权。绝大多数当事人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不能照着法律条文的规定,有目的地阐述案件事实和自身主张,表述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或表达情绪时会受到法官阻止,而打断当事人陈述不利于对立意见的交涉。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的一些事实、表达的一些情绪,对法官来说是无关判决结果的,但对当事人来说,其主张是否充分在法庭中说明,其委屈是否在法庭中得到倾吐,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接受度。倘若庭审中发言被法官阻止,当事人会感觉不被尊重,进而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若是让当事人充分主张和表达,一个简单的家事纠纷案件的庭审时间可能会大大延长,有碍于司法效率的提高。但总的来说,当事人不能充分表达,尤其是在庭审中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极易产生对诉讼认识上的偏见和不良诉讼情绪。

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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