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证驾驶自身受伤还获刑
薛某系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人,为和新认识的朋友拉近关系,吃饭期间饮酒。聚餐结束后,其无证驾驶摩托车回家,结果发生事故,致自己受伤。近日,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薛某提起公诉,薛某被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当天23时10分许,薛某和其朋友饮酒后无证驾驶陕CD8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凤翔县氮肥厂十字南50米处时,由于操作不当,将摩托车驶向路右绿化带边沿上,造成摩托车倒地,致薛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行人报案后,凤翔县交警大队事故民警出警,在凤翔县医院对陕CD8XXX号两轮摩托车驾驶人薛某进行询问时,发现其有酒后驾车嫌疑,随即对其采血。经送检,酒精含量为175.32mg/100ml。
检察官释法说理:酒后不驾车,驾车不喝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薛某的行为,不仅让自己受到了伤害,还被追究刑事责任,悔之已晚。(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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