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盗窃他人财物被批捕

左江日报 2019-07-16 08:50 大字

李某系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人,平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曾因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该县人民法院判处12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出狱不久,不思悔改,又去盗窃。近日,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李某。

2019年4月15日,民警接到被害人报警称,4月14日晚上,其停放在凤翔县城关镇铁丰村8组巷子内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被盗。接警后,民警立即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查看视频监控,发现在案发时有一个白头发中年人骑老式山地车在案发现场出现,形迹可疑,经过对其行驶路线进行视频勘察后,发现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传唤并讯问,李某如实供述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的犯罪事实。

检察官说法:财富的获得要通过合法途径,靠盗窃获取的财富终不长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制网)

凤翔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凤翔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