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检察蓝”服务“生态绿” 宝鸡市凤县检察院探索“三位一体”生态检察模式
通讯员王乙涵
以“三位一体”实现“四效合一”,是宝鸡市凤县检察院不懈的追求。近年来,该院积极探索“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三位一体”生态检察模式,紧紧围绕“生态立县”发展战略,依法全面落实生态检察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以及生态效果的“四效合一”,切实扛起保护凤县绿水青山的责任担当。
“全方位”专业化监督延伸生态保护触角
凤县检察院围绕群众对蓝天、碧水、净土的新期待、新要求,积极推进司法办案,助推生态环境有效治理。
近三年来,该院共受理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19件36人,其中,破坏野生动物案2件5人、破坏水生野生动物案1件2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8件16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2件2人、盗伐林木案6件11人。该院围绕凤县“秦岭植被、嘉陵江水源地、尾矿库安全”生态环境建设重点,牵头建立陕甘两省,宝鸡、汉中、陇南三市,凤县、两当、徽县、略阳四县检察机关嘉陵江水源地生态保护协作工作机制,建立起信息共享、联席会议、部门衔接、调查协作、侦诉联动等多项嘉陵江上游生态资源保护机制,为推动“一江四地”协同发展构筑了一道坚固的生态屏障。
凤县检察院注重警示教育,于2018年8月建立了预防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将检察机关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提前至预防阶段。该院以县域生态环境概况、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依法行政注意事项、典型违法案件等为内容,充分发挥基地教育、宣传和警示作用。截至目前,受教育群众达300余人。
“多元化”规范化办案环境治理见成效
凤县检察院自觉将促进生态修复纳入诉讼监督中一同推进,做到每案必提修复,努力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
该院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用到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办理中,将生态修复情况作为衡量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的重要因素,作为不予批准逮捕的重要条件、相对不起诉决定的衡量要件、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量刑建议的主要依据,激励当事人积极主动承担修复责任。在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非法捕捞者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认罚,该院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督促其将购买的1万余尾鱼苗增值放流,达到了保护生态和惩罚犯罪的双重效果。
该院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刚性作用,积极推动相关主体主动保护公共利益,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针对当地森林资源遭破坏情况,该院向林业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林业主管部门及时整改,补植复绿,恢复被损林地76亩。
该院对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当事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缴纳资源修护费及管护费用,以保证被破坏生态资源得以有效恢复。
“同频式”社会化治理争取共赢监督效果
凤县检察院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与行政部门共同解决生态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断推动社会治理。
该院注重听取被监督部门意见,共同解决问题,补齐短板,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针对人防异地建设费收取难问题,该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县人防办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通知欠费当事人、欠费企业及时补交,共计收回30万余元。
该院紧盯社会治理焦点难点,以违法占用农田、用水安全、生产生活等民生问题为重点,通过公益诉讼,督促恢复耕地林地200余亩,督促关停违法排污企业14家,清理违法占用河道2.4公里,拆除违建5处,对46个矿山企业尾矿库日常管理开展专项检查,发出检察建议9份。
该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共同参与“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监督”等活动和公益诉讼“回头看”、诉前检察建议送达等活动,接受代表监督,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共同推动生态检察问题解决,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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