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珍贵的回信
马锡五手稿。
郑晓阳
在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司法界,马锡五创造的审判方式,对我国司法工作作出了宝贵贡献。最近,在巍巍秦岭南麓的凤县,发现了一封69年前马锡五写给凤县人民法院的回信。
今年年初的一天,我和几位同事到凤县人民法院调研。其间,该院院长江伟告诉我,他们最近在对历史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时,发现了一封署名时任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院长马锡五给时任凤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王聂的回信。
我怀着对司法界老前辈的崇敬之情,随凤县人民法院的同志来到了档案室,工作人员从一个保险柜里拿出了一本泛黄的卷宗。从外表看,是一本旧纸写的卷宗。接过江伟院长递过来的白色防护手套,我轻轻地打开卷宗,翻到有马锡五院长回信的那页,只见泛黄的纸上,整齐地印制着红色的竖条。苍劲有力的毛笔字,从上到下,由右及左,写满了整页,如同一幅大气的书法作品呈现在大家眼前,我们惊呆了。
“这是真的吗?”有人诧异地问道。
“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会给我们山区小县的法院回信,还是马锡五院长署名的?”随行的同事也产生了疑问。
“我们将拍摄的照片发给了政法大学的教授求证,他初步判定是真迹,还准备来调研哩。”凤县人民法院的同志回应道。
我仔细地看了起来,这封信写于1950年2月11日,是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就凤县人民法院上年11月请示报告的答复。我想,面对如此珍贵的历史资料,仅仅欣赏阅读是不够的,我随即拿出手机,拍下了四张珍贵的图片,以期能认真研读,从中寻找马锡五坚持群众路线、调查研究、就地化解纠纷的司法理念和审判方式的历史印迹。
制裁违法与保障婚姻自由相结合,是这封回信谈及的第一个问题。信中讲到凡有丈夫的女人,与拐犯(回信原文,意思是拐骗妇女的人)逃跑,查获审理后对其违法行为应先判处适当的劳役,予以教育。
然后,马锡五要求基层法院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按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女方是受他人欺骗同拐犯逃跑,夫妻感情未破裂的,不会再要求与拐犯结婚。如果女方回家并非真正愿意与丈夫生活,而是怕受法律制裁,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宜勉强判决女子归其丈夫,防止发生意外(注:刚解放时,有些妇女是包办婚姻)。这种裁判理念,充分尊重了事实,突出了婚姻纠纷处理中的感情因素,体现了法院对婚姻自由的依法保护。
叔父死后,能否允许婶母与侄子结婚?这不是现在才遇到的问题。在六十多年前的凤县人民法院,也给法官提出了同样的问题。马锡五认为,我国当时的习惯对此是限制的;但从优生学角度讲,姻亲之间成婚,对后代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对这类案件处理的原则是不告不理,不主动干预。如果告到法院了,要注意方式方法,照顾现实。要给群众讲清楚,姻亲结婚并不会影响后代健康,群众工作做通了,才可允许其结婚。
马锡五对这类案件处理的答复,体现了法官办案坚持国家法律与社会习惯相一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思想。
分析问题、寻找原因、对症下药是马锡五倡导的依法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手段和方法。
从这封回信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我们可以看到,当时凤县人民法院向边区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是:“一些女人有两个以上的男人,对丈夫疏远而亲近野汗(汉),引起逃跑现象该怎么办?”
马锡五首先分析原因,他认为根本原因是封建包办买卖婚姻所致。解放前(新中国成立前)国民党法律保护这种旧制度,解放后(新中国成立后)群众不了解我们的婚姻政策,不知道通过离婚这种合法手段解决问题,于是,才造成了女子与别的男人通奸和被拐骗等现象。同时,他认为问题出现的原因,还与个别妇女嫌贫爱富、怕劳动等有关。
对此类问题如何解决,马锡五强调要宣传男女平等、家庭和睦的婚姻政策;对个别嫌贫爱富、怕劳动、不守本分的女人,应批评其错误思想,使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这样耐心地做下去,慢慢地提高群众的觉悟,那种不好的现象也就渐渐没有了。
看完这封回信,我心潮澎湃,对江伟院长动情地说:“六十九年过去了,再读马锡五院长的回信,他的司法理念与审判方式依然对我们当前办案具有指导意义。”
“是啊,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一定要把马锡五院长给我们凤县人民法院的回信作为生动教材,薪火相传,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司法为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江伟院长的话铿锵有力,激动之情溢于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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