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非法经营野生动物 8人各领其刑
(记者 陈振峰) 一封举报信牵扯出一个跨省非法经营、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大案。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7年12月27日,白龙江林区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判决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万元,没收野生动物死体1004只,赤麂皮21张,并对其余7名被告依法作出了不等刑期的有罪判决。
2016年5月10日,甘肃省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接到国家林业局批转至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的群众举报函,称甘肃、陕西交界地带有二三十人在山上设套猎捕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接到函件后,小陇山林区森林公安局立即抽调精干警力展开调查。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某自2008年以来,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无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收购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及制品出售获取暴利,出售野生动物交易价为377364.00元,并在其冷库中查获野生动物尸体(10.76吨)691只、赤麂皮21张,涉案野生动物共14种。在非法经营中,其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羚3只、鬣羚2只,非法收购熊油(带黑熊头3个)400余斤后出售。
杨某于2016年11月4日以12.2万元价格收购张某某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野猪、野兔、赤麂、猪獾、狗獾共5种313只,重4572公斤。2014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发三次到凤县非法猎捕野猪、獾、黄麂等“三有”野生动物39只,出售给张某某;黄某某六次到凤县,安装猎套50多个,猎捕麂、野猪、果子狸、野兔、大王蛇、獾等“三有”野生动物45只,出售给张某某;黄某塘三次到凤县,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在林区安装猎套30多个(其中铁夹子3个)猎捕“三有”野生动物20只,出售给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张某宝、赵某、王某为了给张某某开脱罪责、逃避法律责任,合谋伪造了相关证件。
2017年12月27日,白龙江林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8名被告各领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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