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致人死亡 获刑一年三个月

白银晚报 2020-06-23 08:40 大字

本报讯 (记者乔斌)喝酒又开车,亲人两行泪。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1380000余元。

2019年2月,被告人常某酒后驾驶小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白银市平川区魏矿路口附近,车辆前部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白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前部发生碰撞,致白某及车上3名乘客受伤住院,两车受损,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货车司机白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造成其他三名乘客受重伤。常某后被公安机关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常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75mg/100ml。该起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白某车辆在平川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2000元,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100万元。

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以被告人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1380000余元;被告人平川区某保险公司赔偿三名被害人各项损失120000元。

法官提醒:车祸猛于虎,驾车致一人以上死亡,承担事故同等以上责任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都会对商业第三责任险进行免责抗辩。常某酒后驾车,致白某死亡,致使白某家属遭受巨大精神痛苦,常某也被判处刑罚并承担了巨额经济赔偿,教训十分深刻,发人深省,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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