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8月15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李琴琴)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噪声扰民和空气污染,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城乡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白银市实际,制定《白银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于2019年8月15日起施行。明确了限放区域、限放时间、限制销售和禁放场所、禁放方式等。
《办法》明确规定,烟花爆竹燃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安全环保、移风易俗、文明节俭的原则。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变更或者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设置禁止燃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布。
重要军事设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公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架空线路安全保护区;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学校、医院及敬(养)老机构所在区;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区;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综合管廊;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群密集场所地点和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和区域,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办法》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及固定的零售点,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段内需要设置临时销售点的,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批,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布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内,经批准的烟花爆竹经营者不得销售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办法》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市、县(区)公安部门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视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或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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