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反洗钱意识 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为了提高全社会对洗钱犯罪活动的认知程度,增强预防和打击洗钱意识,营造知法守法的反洗钱氛围,使社会公众认识反洗钱、了解反洗钱、参与反洗钱,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作为反洗钱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反洗钱宣传月”活动为契机,特刊登反洗钱相关知识以飨读者,点滴行动,助力反洗钱,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承担起预防洗钱活动、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的社会责任!
洗钱概念和洗钱犯罪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洗钱?
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法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二、洗钱的特征有哪些?
洗钱行为一般具有方式多样、过程复杂、对象特定及国际化等特征。
方式多样性。为了逃避监管和追查,洗钱犯罪分子往往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渠道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长期的洗钱活动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洗钱工具,例如,利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利用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等。经济方式的创新也使洗钱方式不断翻新,更为隐蔽,如网上交易。专业的洗钱组织更是越来越熟练地对各种洗钱手段和方式加以组合运用。
过程复杂性。要实现洗钱的目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改变犯罪所得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为证据的痕迹,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设置伪装,使其与合法收益融为一体。这就迫使洗钱者采取复杂的手法,经过种种中间形态,采取多种运作方式来洗钱。
对象特定性。洗钱对象是资金和财产,这些资金和财产无一例外地与犯罪活动紧密相连,例如,来源于毒品、走私、诈骗、贪污贿赂、偷税逃税等犯罪。一般来说,只有非法所得才有清洗的必要。
活动国际性。随着经济、科技的飞速发展,世界上人员往来、商品运送、资金流动、信息传播、服务的提供日益国际化,导致了犯罪活动的国际化。在追逐非法经济利益的跨国犯罪活动中,犯罪所得的转移成为一个关键问题,直接导致洗钱活动日益具有跨境、跨国的性质。
三、洗钱活动主要有哪些途径或方式?
·通过地下钱庄或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
·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
·利用他人的账户提现,切断资金转移线索;
·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
·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
·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开办企业等洗钱;
·通过购买房产进行洗钱;
·通过珠宝古董交易和虚假拍卖进行洗钱;
·通过虚假进出口贸易洗钱;
·现金走私。
四、洗钱的手法有哪些?
洗钱的步骤首先必须以某种名义储存,然后透过一连串的交易或是转账,进入合法名义之下,因为各国政府多半针对洗钱行为有所管制,金融机构会将一定金额(通常由法律规定)以上的交易呈报主管机关,为了逃避监视,其中一种手段是将大笔的金钱分开存入数个以他人名义开设的账户,这些账户彼此互不相关,之后再透过汇款、开立支票等等方式转入犯罪者的名下,由于每笔交易的金额不大,而且往往还透过跨国方式交易,甚至利用某些国家或地区可以开设保密账户或公司之便,使查缉困难,另一种方式是利用假名设立数个公司,将犯罪所得透过这些公司虚假的交易,例如将不值钱的东西以高价贩售给另一家公司,最后转入犯罪者的名下,表面上看起来正当合法,实际上只是为了转移金钱所做的假交易,也有人直接将金钱购买美术品、古董、不记名债券等高价商品,转移到犯罪者手上后再伺机脱手换取金钱。
五、“黑钱”主要来自哪些犯罪活动?
所有因犯罪活动获得的收入都是“黑钱”,将这些“黑钱”存入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产生的收益,也是“黑钱”。特别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与“洗钱”有关的七类严重的“上游犯罪”,分别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六、洗钱的危害是什么?
第一,洗钱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提供便利,为犯罪活动提供便利,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
第二,洗钱活动削弱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洗钱的主要目的是掩饰和隐瞒违法所得,使违法所得表面合法化。
第三,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败坏国家声誉。
第四,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
第五,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第六,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和运营风险。
七、洗钱犯罪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一百二十一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我国对洗钱罪是如何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我国对资助恐怖活动罪是如何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对资助恐怖活动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如下: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反洗钱概念及监管工作知识
一、什么是反洗钱?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所采取的措施和行为。
二、为什么要反洗钱?
洗钱助长走私、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甚至影响国家声誉。因此,我们依法采取大额和可疑资金监测、反洗钱监督检查、反洗钱调查等各项反洗钱措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起到遏制其上游犯罪的目的。
三、反洗钱工作会不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不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重视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专门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而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要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还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接收、分析及保存机构,确保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得到保护。
四、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哪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调查可疑交易,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等。
五、还有其他部门参与反洗钱管理工作吗?
在国家层面,有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银保监会、证监会等23个部门参与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地(州)市也建立了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六、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哪些机构的重点监管?
(1)涉及洗钱案件的机构;
(2)风险因素较多的机构;
(3)工作情况不明的机构;
(4)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偏低的机构;
(5)其他应重点监管的机构。
七、白银市建立了哪些反洗钱部门联系制度?
在《白银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中,包括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国税局等十九个部门为白银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反洗钱的重要方针、政策,指导全市反洗钱工作,制定全市反洗钱工作制度和措施,协调各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全市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哪些机构要履行反洗钱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九、金融机构应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相关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履行如下义务:
1.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2.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3.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4.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5.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构报告。
6.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7.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有关的内容。
配合反洗钱工作义务基本知识
一、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合法的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客户和机构自身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对在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中获取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确保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得到保护。网上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规避监管,不仅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而且无法保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性。
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您的资金和个人信息才更安全。
二、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
1.开办业务时,请您带好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是证明个人真实身份的重要凭证。为避免他人盗用您的名义、窃取您的财富,或是盗用您的名义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当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以及以任何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
·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
·配合金融机构通过现场核查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或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
·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合理提问。
如果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将不能为您办理相关业务。
2.存取大额现金时,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凡是存入或取出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者等值1万美元以上外币时,金融机构需核对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这不是限制您支配自己合法收入的权利,而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措施,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保护您的资金安全,创造更安全、有效的金融市场环境。
3.他人替您办理业务,请出示他(她)和您的身份证件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需要核实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当他人代您办理业务时,需要对代理关系进行合理的确认。
特别提醒,当他人代您开立账户、购买金融产品、存取大额资金时,金融机构需要核对您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身份证件到期更换的,请及时通知金融机构进行更新
金融机构只能向身份真实有效的客户提供服务,对于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的,金融机构应通知客户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新。超过合理期限未更新的,金融机构可中止办理相关业务。
三、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您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受损。
四、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
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不仅是您进行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犯罪案件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诈骗分子、恐怖分子以及其他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金融账户、银行卡和U盾既是对您的权利的保护,又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五、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六、远离网络洗钱
在我们获得网络时代的快捷信息和高效沟通的同时,不法分子也利用网络快速传播非法信息,在更广的范围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破获的网银诈骗、互联网非法集资等网络洗钱案件警示我们,对于网络信息要仔细甄别,不要轻易通过网银、电话等方式向陌生账户汇款或转账。对于网络信息要时刻警惕,不可因贪占一时便宜而落入骗局。
七、勇于举报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的力量与洗钱犯罪作斗争,保护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的合法权利,我国《反洗钱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同时规定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和权利,欢迎所有公民举报洗钱犯罪及线索。所有举报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预防洗钱犯罪的陷阱案例
案例一:毒品犯罪分子利用控制的公司洗钱
林某长期从事毒品交易,为清洗犯罪所得,以甲某、乙某的名义分别成立某资金借贷公司、酒业公司和二手车行,并开立公司账户。
林某在多家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跟上述公司进行资金划转。
甲某、乙某在明知林某资金为犯罪收益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合同,与林某进行各种资金往来,企图将林某犯罪收益合法化,并在公安机关冻结林某个人结算账户后,企图将犯罪资金转移到他人账户。
甲某和乙某以洗钱罪被宣判。本案中林某为上述公司的受益所有权人,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受益所有权人的身份识别以及对其资金交易情况的关注和分析。
案例二:不翼而飞的网银巨款
张先生的手机收到一条短信,提示他的网银需要升级,张先生立即登录短信提供的网址,进行操作。(一旦用户在“钓鱼网站”上进行操作,犯罪分子就可以通过木马程序窃取用户的账号和密码)。
两天后,张先生再次登录网银准备给家人汇款时,发现账户中的上百万元已不翼而飞!警方调查发现,这是一个典型的“钓鱼网站”诈骗案。“钓鱼网站”与真正的银行官方网站非常相似。
犯罪分子利用窃取的用户账号和密码登录网上银行,将受害者资金转到其所控制的账户,并通过ATM机多次提现,完成洗钱。
案例三:受贿官员的珠宝生意
某规划委副主任胡某利用手中职权多次为房地产开发商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为其购买珠宝、首饰、黄金等。胡某将受贿赃物交其弟媳在交易市场上出售。赃物被胡某及其家庭消费与挥霍。经举报,胡某被检察机关以受贿罪起诉,其弟媳则被诉洗钱罪,面临法律的制裁。
案例四:非法经营POS机套现
自2007年11月22日起,朱某利用伪造证件申办“xx经营部”、“xx服务部”、“xx书店”POS机3台,并雇用多名员工,在网上发布POS机套现信息。朱某采用分散套现信用卡、分散交易金额及分散转入POS机的“三分散”方式,试图掩饰非法套现活动。然后朱某将套现资金从公司账户转入个人账户,立即通过网上银行转出或ATM提取,将套现资金付给“客户”,账户当天几乎不留余额。朱某为十余名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约672.4万元。2011年3月25日,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
案例五:假代购诈骗洗钱
刘女士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条海外代购信息:“亲,正品海外代购,假一赔十,全网最低价”,于是联系对方代购高档护肤品。
对方要求先支付50%的货款作为定金,待收到货后,再支付余额,但定金不退还。刘女士按照对方要求,将50%货款转至对方账户。
一周后,对方告知刘女士已经发货。两周后对方声称,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刘女士再次向对方账户汇款。
一个月过去了,刘女士没有收到任何货物信息,并且发现对方已经完全失联。刘女士报案后,警方侦查发现,假代购诈骗的资金一旦到账,就被迅速提现或者通过网上银行转走了。
案例六: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取个人银行卡资金
黄先生收到一条关于x公司可以办理高额度信用卡的短信,经电话了解,对方告知办理条件:一是需向该公司提供本人身份信息;二是需在指定银行办理储蓄卡并存入相应资金;三是在储蓄开户时必须预留该公司提供的手机号码。黄先生按照该公司提示在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开户,并存入4万元,填写了该公司提供的经办人员手机号码,之后,向该公司提供了储蓄卡号。
犯罪分子以黄先生名义注册支付宝账号,利用支付宝关联储蓄卡时只需验证注册信息与银行卡预留信息是否一致的漏洞,将支付宝账户与黄先生银行账号及预留手机号进行绑定,利用支付宝密码及手机验证码功能将其资金转走,通过ATM机取现等手段,完成洗钱。
案例七: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洗钱
某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宣称其“从事信息咨询和商务服务,服务广大网友和中小微企业”。
在实际运营中,该公司通过发布虚构的高息借款标的,将获取的客户资金用于个人投资、购买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等。
没过多久,该公司因无力偿还多笔借款和高额利息而发生挤兑事件(即客户要求收回投资)。
经公安机关调查,该公司实际上是借助网络借贷平台的融资信息中介功能进行非法集资。案件爆发,待偿付借款逾亿元,涉及全国4000多人。
案例八:没做过啥坏事的小伙卷入特大诈骗案
“90后”小邓没做过大坏事,但就在2015年3月31日,在杭州找工作的他突然因卷入特大诈骗案被抓。刚开始他感到非常吃惊,后来他才想起,自己申请的一张银行卡以200元价格卖给了别人,当时也只是想弄几个饭钱,但事情也就出在这张卡上,原来,有诈骗团伙用小邓申请的卡走账94.8万元,小邓出售的卡成了“洗钱”的账户。
向小邓等人收集并倒卖银行卡的查某,因涉嫌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杭州西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为小利出售自己申请的银行卡,给警方破案带来干扰。小邓因为没有参与诈骗案的犯罪活动,最后和其他出售自己银行卡的人一样,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说,现在各类诈骗很多,如电信诈骗等,骗子们为了逃避警方追查,往往利用他人的银行卡收款、转账等。小邓等人为了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他人就有可能利用此卡犯罪,不仅为警方破案带来干扰,也会给其自己的信息安全带来隐患。
案例九:虚开增值税发票洗钱案
2015年,以位某为首的7人分别在某保税区注册7家粮油贸易企业,这些企业均为空壳企业,属于某集团公司旗下。
该集团公司在5家银行开立账户17个,非法购置了80余套个人居民身份证件和银行账户,利用多个银行账户间的循环交易,实现税票流向和资金流向的匹配。
上述公司的开户代理人多为一人,多个银行账号账户的网上银行IP地址相同,操作时间相近。
2016年,当地公安局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位某、冯某以及赵某等10余人,收缴涉案银行卡270余张,空白增值税发票100余本,涉案金额达87.33亿元,涉及全国16省份的上下游公司800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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