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白银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试行)》的通告
为维护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保障权利,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白银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试行)》,现予发布。
白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30日
白银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白银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地户口有稳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是:
(一)个体工商户:是指在白银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个体经营人员;
(二)自由职业人员:是指不与任何单位或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以自己创造的成果或掌握的技能技术采取转让或提供服务的方式获取稳定收入的人员。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就近选择市中心及县区管理部业务受理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贷款等业务。
第五条 市中心应当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设立“集中管理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申请登记和开设个人账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养老保险证。
(二)自由职业人员
1、《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
3、养老保险证。
市中心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登记,并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退回申请资料。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人员的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报,且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白银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白银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的缴存比例为10%-24%,由本人自行选择申报,市中心根据缴存人的实际情况核定。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调整一次,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保持不变。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如在其他单位就业并需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直接凭本人身份证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按月将应缴存额存入中心账户中,由中心划入集中管理户中按月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人应确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按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住房贷款的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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