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零口供法院仍判有罪

兰州晚报 2018-05-28 02:42 大字

兰州晚报讯(通讯员孙尉宾赵德云记者王万盈)“被告人韦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韦某拒不认罪,公诉人申请法庭通知本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近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危险驾驶案件依法提请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说明情况。5月25日记者获悉,平川区人民法院最后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韦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月25日凌晨3时许,平川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某路段执勤时,发现一辆小轿车行驶至该路段时突然减速,并左转停在了一关闭的商铺门前。觉察到车主可能是酒后驾驶,并且看见交警查车后想逃避检查,民警于是赶过去将已下车的驾驶人韦某抓获。经查看,韦某满身酒气,且车上再无其他人员,而车的引擎盖持续散发着热气,并能听见该车风扇旋转的声音。韦某自称没有驾驶车辆,只是从车里取钥匙。传唤至交警大队后,经对韦某血样再次检验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6.65mg/100ml。但韦某拒不承认酒后驾车,并且供述喝酒时间和地点多次前后矛盾。

本案虽然是零口供,但其他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韦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移送起诉庭审后,为更有力指控犯罪,检察官当庭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到庭后,依法对当时的出警经过、案发时被告人被查获位置、离熄火车辆的距离、醉驾司机的衣帽特征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其证词逐个击破了被告人韦某的辩解,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韦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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