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正式印发城市养犬管理办法5月起白银城市养犬有章可依

白银日报 2018-04-20 09:27 大字

本报讯(记者施耀花)为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日前,市政府正式印发了《白银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这就意味着,自5月份起,城市养犬人不能再“任性”,应当依法、科学、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服务区、医院、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区、学校及单位的集体宿舍区域为犬只禁养区。养犬人不得豢养禁养犬,豢养其他犬只每户限一只。豢养犬只实行年度免疫制度,犬只的免疫费用由养犬人负担,不得豢养未经免疫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狂犬病等疾病的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养犬人自取得狂犬病等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到所在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备案。犬只免疫证明由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县区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统一发放。犬只免疫证明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机关补办。

《办法》规定,养犬人豢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虐待、遗弃豢养的犬只。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禁养区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入区域;不得因犬吠等情形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不得放任犬只在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鼓励养犬人对豢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办法》规定,养犬人携犬外出时不得由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犬只;要用犬绳牵领犬只,小型犬所用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大中型犬所用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在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收紧犬绳或采取怀抱犬只等方式贴身携带犬只,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等防犬只伤人的措施;注意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等特殊人群;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及时有效制止犬只吠叫、追咬等攻击他人的行为;单位豢养的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豢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办法》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等医疗场所,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教学机构和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禁止进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候车(船)厅等公共场所;禁止进入餐饮娱乐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社区公共活动及健身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或残疾人携带救助犬的,不受规定限制。

《办法》还规定,不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豢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放任犬只在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组织、参与“斗犬”活动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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