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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 小心犯罪!

甘肃经济日报 2018-02-07 09:10 大字

本报记者苏叶

案例:2013年至2015年,白银男子牛某分别向四家银行申请了信用卡,并持其本人的信用卡刷卡消费、取现,透支银行本金22万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而且牛某在使用上述信用卡透支消费期间,变更了其手机号码及家庭住址,未通知各发卡银行,致使各发卡行后期的催收电话、短信、信件等不能有效送达牛某本人。催收无果后,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后,白银市公安局铜城分局侦查人员曾给牛某打电话劝其自首,牛某以在外地筹不够钱到了公安局就出不来为由而未主动到案,也未向侦查人员表达过主动投案的意思。后来牛某使用的手机号码一直处于关机和无应答状态,在白银的居住地长期不住,去向不明。侦查机关于2016年5月10日将牛某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7年2月28日,在兰州警方的配合下,侦查人员在兰州将牛某抓获到案。

白银市白银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牛某的行为,本身就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逃避银行催收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遂判决被告人牛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责令其向各银行退赔。

信用卡是当今社会日常生活交易的一种支付方式,以先消费后还款的方式受广大消费者喜欢,在年轻群体中使用频率较高。然而年轻群体普遍自制力差、经济基础偏低,在不能树立正确消费观的情况下,极易出现收支逆差,从而导致一件简单的民事行为上升为犯罪的严重后果。那么,什么情况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记者采访了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万敏。

记者: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万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构成信用卡诈骗的情形有四种:(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这里的“信用卡”指的是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致富、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即包括全部的银行卡。

记者:什么是恶意透支?

万敏:“恶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这里的“非法占有”主要有以下情形: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逸、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隐含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方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额度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这里的“额度”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期限”指的是银行采用电话、信函、上门等两种以上催收形式催收后,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将自己的信用卡随意借给他人,如果不能按期还款,符合“恶意透支”情形的,同样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获刑的,服刑完毕后仍需要还款,欠款并不会因判刑而消除。

记者:信用卡诈骗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万敏:如果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万敏法官提醒,在使用信用卡时,尤其是年轻群体,一定要理性消费,要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量力而行。 同时,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让信用卡能够为自己的日常生活提供便利的服务,而不要让信用卡成为自己犯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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