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区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有效解决城区停车无序和停车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白银区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停车泊位,分为单边路侧临时停车泊位、马路牙子上的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和其他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专用停车泊位三类情形。
第四条白银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临时停车泊位。
第五条单边路侧临时停车泊位,由白银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设置管理。
第六条马路牙子上的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由市政工程管理处、区住建局配合,白银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设置,城管执法局配合白银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进行管理。
第七条其他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专用停车泊位,主要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进行自行管理,若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确需划设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市政工程管理处、区住建局配合,白银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设置,城管执法局配合白银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进行管理。
第八条人行道上未施划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一律禁止停车。可通过安装隔离设施等方式防止车辆进入。
第九条客、货运、营运车辆、大型工程机械车辆一律在指定区域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条在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和标示的停车方向停放。车辆驾驶人未遵守停车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白银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应当会同城管执法局、市政工程管理处对临时停车泊位每年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减等情况,及时调整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利用临时停车泊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临时停车泊位,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阻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四条在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警,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白银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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