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共享电动单车 兰州男子获刑又罚钱

白银晚报 2020-12-17 08:48 大字

本报讯 (记者乔斌)近日,靖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偷盗共享电动单车案件,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孔某旺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日0时许,被告人蒋某与孔某旺驾驶一辆面包车,从靖远县东湾镇返回兰州市,途经靖远县金滩大桥时,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共享电动单车,被告人蒋某遂提出盗窃该车运回家自己使用,征得被告人孔某旺同意后,二人将该单车抬至其所驾驶的面包车上,该单车在离开靖远县城后不断发出报警声,被告人蒋某遂用扳手将该单车的电池拆卸,后将该单车运至孔某旺位于红古区平安镇经营的“江苏宗申大品牌好质量机电家电维修部”藏匿。靖远县凯骑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定位发现该车被盗,跟踪到兰州将该车追回。被告人蒋某、孔某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靖远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共享电动单车作为共享经济的新兴事物,逐步走进了我们的生活,大街上随处可见的共享电动单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又一选择。但是我们在享受便利低碳出行的同时,要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单车,保护我们共同的财产,共同建设美好和谐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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