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全国900多名“代理商”300余万元 王某杰等23人电诈案开审
庭审现场
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以被告人王某杰、刘某明、胡某彪为首的犯罪团伙为牟取经济利益,组织、纠集他人以招化妆品代理商为由,通过收取代理费、推销产品等手段,先后诈骗全国900多名“代理商”300余万元。7月21日,白银市靖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杰等23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以来,以王某杰、刘某明、胡某彪为首的犯罪团伙为牟取经济利益,经预谋,由王某杰在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上河时代广场B座11楼1103室成立“微商招商部”,并陆续组织、纠集陈某、巩某娟、王某嫣、吴某、牛某强、张某、胡某内、赵某、仓某东、刘某、王某生、张某祥、余某杉、杨某娇(另案处理)、魏某婷(另案处理)等人以招化妆品代理商的形式骗取代理费。由刘某明、胡某彪在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洪泰大厦13楼1307室成立“微商培训部”,并陆续纠集曹某龙、张某河、牟某朋、杨某、晋某霞、余某杉等人作为培训导师进行微商培训和骗取货款工作。
该诈骗团伙先由王某杰通过网络以欣碧泉、妮乔国际等化妆品厂家需招募代理商为由发布广告,后由巩某娟及招商部的客服人员骗取代理商信任,并要求代理商交纳198元的代理费成为会员。之后代理商被推送给微商培训部主管刘某明,由刘某明安排相应的培训导师冒充购货客户向代理商大量订货。待代理商将货款通过微信转入培训部财务微信账户后,王某杰将低价购买的化妆品邮寄给代理商,由代理商出售,这时培训导师冒充的客户就会拒收或者退货。代理商再找培训导师要求退货、退款,但已被微信拉黑。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杰等23人通过上述手段,共诈骗900多名被害人,诈骗金额达3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杰等2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公民财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破坏了网络交易安全秩序,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影响了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极大,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律程序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王某杰等人逐一作了法庭讯问,并出示、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搜查、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王某杰等23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所举证据作了当庭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进行了辩护;在最后陈述阶段,各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庭审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有关规定,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据了解,本案于2020年3月6日由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靖远县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及时向各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并为13名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合议庭于7月17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审当日,23名被告人及其相应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将择期宣判。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王万盈通讯员李建春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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