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少年抢夺手机初犯罪检察机关帮教助其考大学

甘肃日报 2018-05-18 05:43 大字

本报记者 尤婷婷 李艳丽

2015年9月29日,张某(男,案发时17岁)与狄某(男,案发时17岁)经过预谋,窜至靖远县季某的手机专卖店内,二人以挑选手机为由,趁季某不备,拿走放在柜台上供其挑选的5部手机逃离现场,张某、狄某逃跑后当天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所抢手机全部追回。经鉴定,被抢5部手机价值共计9240元。

2015年10月20日,侦查机关以张某、狄某涉嫌抢夺罪提请批准逮捕。靖远县检察院10月22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依法讯问了张某和狄某,了解到二位未成年人都没有聘请律师,承办人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其二人指派律师参与诉讼。由于所抢手机全部追回,被害人对张某、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此二人是在校学生,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靖远县检察院对该二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015年11月2日侦查机关以张某、狄某涉嫌抢夺罪移送审查起诉。鉴于二人是未成年人,又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良好的监护条件,以抢夺罪对二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规定六个月的考验期。2016年6月30日,考验期满,靖远县检察院经过考察,依法对狄某、张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审查逮捕期间,案件承办人对张某进行了心理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张某总体指标基本正常。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靖远县检察院聘请靖远二中心理咨询师张菁为张某进行心理辅导,张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要吸取教训,认真悔罪。在考验期内,为不影响张某的正常学习,案件承办人常在张某放学后与其交流,了解他的学习情况,帮助他制定学习计划,张某有了很大变化,希望继续完成学业。经检察官与学校、家长多方沟通协调,张某转至靖远县第三中学高二年级继续就读。经过6个月的帮教,张某摒弃以前的坏习惯,从头开始学习,学习成绩有了很大进步。2017年8月,张某收到了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录取通知书,他第一时间将此消息告诉了检察官,感谢检察官对他的帮助支持。为了使张某有更多机会参与社会实践,暑假期间,检察官邀请张某参加了“重走长征路,圆梦助学行”公益徒步活动。活动结束后,他表示这次活动让他感到了社会的温暖和认可,增加了责任感和自信心。

本案是一起在校学生偶发性的犯罪,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遇事易冲动,自控能力差,其受教育程度有限,认知与辨别是非能力较低,道德与法律观念淡薄,容易导致“偶发性”犯罪。本案中张某是在其同学狄某的诱导下,出于哥们义气,为帮助狄某解决生活困难而参与犯罪。犯罪后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以后再不干违法犯罪的事情了。此案的办理达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社会效果,促使他们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顺利考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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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所做的特殊规定,即对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设定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考察,考察期满后根据具体情况做最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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