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电信诈骗团伙提供账户 景泰四男子各领其刑
本报讯 (记者乔斌)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日益增长,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随之也出现了一些“中间商”,临时注册公司,再将公司账户出售给不法分子,便于网络诈骗分子流转资金。这不仅助纣为虐,也同时将自己推进违法犯罪的深渊。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首次审理了一起专为网络诈骗分子出售账户案件。
2020年2月,景泰籍男子沈某某、寇某某、石某某和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收购公司对公账户用于网络犯罪的支付结算,仍出售公司对公账户。沈某某、石某某和高某某经预谋,以高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景泰县才隆商贸有限公司、景泰县长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以石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了景泰县喆隆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景泰支行、招商银行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了公司账户。后沈某某将景泰县才隆商贸有限公司、景泰县长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含营业执照、公章、单位结算卡、网银U盾、支付密码等)邮寄给广州的“李清”。2020年5月,沈某某将其朋友孙某某名下的景泰县巅晟商贸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邮寄给广州市白云区“傅乾”的上线。
2020年4月,石某某将景泰县喆隆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朋友田某某名下的景泰县奇宇商贸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出售给网名“夜咖”的上线。后因对方未付款,石某某补办景泰县喆隆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账户后交给沈某某联系出售。沈某某将该账户交给寇某某。2020年5月,寇某某将该账户与其名下的甘肃省恒葆鑫商贸有限公司、何某某名下的甘肃宏翔伟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出售给广州市白云区的上线“明天”。后网络诈骗分子将十多名被害人的被骗钱款全部打入这些账户,账户交易流水共计1707余万元。经法院审理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不要将注册的手机卡、银行卡随便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或购买他人的手机卡、银行卡,为上游的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持和帮助,更不能去尝试这种“赚钱”的门路,否则不仅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也会在个人征信上留有污点,更有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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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景泰县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