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驾车死亡 9名酒友各自担责

兰州晚报 2020-10-13 04:44 大字

白银市景泰县草窝滩镇八道泉村村民段某与9名酒友在县城喝完酒后深夜驾车回家,不料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其5名直系亲属将9名酒友诉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的赔偿。10月12日,记者从景泰县人民法院获悉,根据该院判决,其中7名被告不仅未能尽到合理的提醒、劝阻、通知段某亲属及护送的义务,以致段某车祸身亡,应承担12%的赔偿责任,而且7名被告仍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两名被告作为参与者,虽对段某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根据公平原则,应各自向原告进行一定金额的补偿。

2020年5月12日下午,段某与朋友王新某、妙某、王宝某、王铁某、朱某、毛某、闫某、王树某、马某先后在县城的酒吧和KTV饮酒,后于深夜驾驶自己的皮卡车在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撞在路边的树上死亡。死者的两个儿子及妻子、父母作为原告将上述9人诉至景泰县人民法院,要求9名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02230元的20%,即18044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段某应承担88%的责任,即902230元的88%,为793962元;被告王新某、妙某、王宝某、王铁某、朱某、毛某、闫某等7人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共同向5名原告赔偿902230元的12%,为108268元。

此外,7名被告仍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被告妙某、王新某各自应赔偿2.5万元,被告王宝某、王铁某、朱某应分别赔偿1.5万元,被告毛某、闫某各自应赔偿6634元;被告王树某、马某与段某在酒吧共同饮酒,对段某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作为参与者,根据公平原则,应各自向原告补偿5000元。

法官提醒,作为酒局的组织者与参加者,不仅应对参加酒局的所有人尽到合理的安全提示义务,而且在参加者饮酒过量后,还有劝阻及通知其亲属的义务。在参加者酒醉后没有辨别能力和自主意识的情况下,还应尽到安全护送的义务。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王万盈通讯员祁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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