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一男子用捡来身份证办信用卡 透支2万余元被判刑
本报讯 (记者乔斌)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夏天,被告人宋某某在景泰县城大街上捡到一张他人身份证并一直随身携带,2017年2月至12月,被告人宋某某利用捡来的身份证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景泰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景泰支行、中国光大银行共办理储蓄卡2张、信用卡6张,信用卡共享额度共计33000元;之后,宋某某一直持有并使用这些信用卡和储蓄卡。截止2019年10月,宋某某使用骗领的建行信用卡刷卡消费欠款本息共计3834.71元,光大银行信用卡累计欠款本息合计18701.1元。案发后宋某某主动归还工行信用卡和光大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所欠的本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宋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应二罪并罚。宋某某认罪认罚,主动赔偿金融机构损失,从宽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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