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改装车辆起纠纷景泰法院判撤销合同
本报讯 (记者乔斌)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4日,原告许某与被告杨某某签订了二手车交易合同,约定被告杨某某将其自有的东风牌半挂牵引车出售给原告许某,车辆价款为215000元,原告许某自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杨某某须无偿提供相关过户所需手续。车辆交付后,原告许某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被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该车辆高度与车辆登记证书不相符,不能过户。原告许某遂多次找被告杨某某协商撤销车辆交易合同返还车款无果后,原告许某以被告杨某某故意隐瞒车辆改装事实,导致车辆不能过户为由于2020年3月2日诉至景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车辆交易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某未经车管部门同意擅自对已经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加高改装,其改装车辆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车辆与登记证书不符,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许某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现原告许某为方便经营将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的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合同。合同撤销后被告杨某某应返还原告许某购车款,但考虑扣除车辆自身贬值和因原告已使用了该车取得了一定的收益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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