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树起纷争 景泰法官调解促和谐
本报讯 (记者乔斌)日前,景泰县法院民事审判团队成功调处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当庭向原告给付了经济补偿金,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系景泰县上沙沃镇三个山村村民,双方的耕地毗邻。2009年4月,被告高某某在自家靠近原告雷某某的地埂旁栽了一排柳树,起初由于柳树尚小,对地里的农作物生长影响不大,随着时间推移,柳树一天天长大,地下根系盘根错节延伸到了雷某某的责任田,并将雷某某责任田边的引水渠毁坏,致使雷某某的农田无法正常灌溉,近四五年原告雷某某的农田产量极低,尤其是2014年雷某某约2亩地的庄稼颗粒无收。雷某某在与高某某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遂通过村委会、镇政府、司法所进行调解,但最终还是没有形成好的处理结果。无奈,原告雷某某一纸诉状将被告高某某诉至景泰县法院。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十来年该处耕地的经济损失,而被告认为自己没有赔偿责任,并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再作赔偿的建议。案件承办法官认真分析研判案情,认为如果案件进入开庭审理程序,鉴定涉案财产损失成因难度大,而且能不能形成鉴定结果尚且是个未知数;即使能够作出鉴定结果,也会给被告增加一笔数目不小的支出。这起纠纷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导致双方今后无法融洽相处,还有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造成恶劣后果。
为了让原、被告双方的损失减至最低,案件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当事人多年的怨气,遂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庭前调解,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让他们充分了解该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后果。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原系山区搬迁至灌区的移民,在山区时就是同村村民并且沾亲带故,现在又是地邻,案件承办法官把握住这一切入点,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诉他们“一件官司一世仇”,即使赢了这一起官司而输了和睦的邻里关系,也是得不偿失、极不划算。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经过办案人员的耐心调解后都幡然醒悟,均表示愿意退让一步。最终,在办案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高某某向原告雷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600元,原告表示接受补偿金额,今后双方互助互让、和睦相处。至此,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圆满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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