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不成变抢劫 逃亡8年终获刑

兰州晚报 2020-04-10 09:58 大字

4月9日,记者从白银市景泰县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一案进行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2年5月15日伙同杨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宁夏中宁县购买了线手套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到景泰县草窝滩镇翠柳沟欲盗窃羊只。因未盗得羊只,便在营盘水一招待所住宿。5月16日,二人继续到翠柳沟伺机盗窃羊只时发现了正在放羊的孙某某,遂行至山顶和孙某某闲聊,并趁其不备,用提前准备好的尼龙绳将孙某某手脚反绑,并抢走12只羊和一部手机。随后,杨某某和杨某将抢得的羊只拉至宁夏同心县变卖,将13300元赃款瓜分后全部挥霍。案发后,杨某某被抓获并判刑,而杨某一直潜逃在外,直到2019年12月被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亲属代杨某向孙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3300元。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王万盈通讯员祁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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