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庭迟到 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本报讯 (记者乔斌)为进一步严肃庭审纪律,规范开庭秩序,维护法庭尊严,3月24日,景泰县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因原告未按时到庭,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开庭前三日,书记员已经将传票送达给原、被告双方,并叮嘱双方要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当天,被告按时到庭,15分钟后仍不见原告到庭,法官在征询被告意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当庭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20多分钟后原告到庭,没有说明迟到的正当理由,反而认为开庭可以迟到,其曾经开庭也迟到过,属于正常现象。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开庭是案件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双方当事人必须高度重视,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是蔑视法庭的行为,诉讼当事人必须按照传票上的时间、地点到庭参加诉讼,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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