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公开宣判一起涉黑涉恶案件
本报讯(记者张萍)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被告人陶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6月15日,景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某、陶某某等5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恶势力犯罪进行公开宣判。随后,还召开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并通报了案件审理情况。
经景泰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陶某某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刑罚后,张某某、陶某某仍然实施上述寻衅滋事犯罪、故意伤害犯罪,并且纠集其同伙采取恐吓、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财物等手段,已经构成恶势力犯罪。
景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门合议庭成员朱生凯告诉记者,这一次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是仅次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包括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我们审理此类案件一律从严、从重、从快,对纠集者和主要犯罪实施者不适用缓刑,在确定基准刑的时候就高不就低,在确定从轻幅度的时候从严掌握。
据悉,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景泰县人民法院对黑恶势力犯罪出重拳、下重手、零容忍,努力遏制黑恶势力犯罪高发事态,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记者从最后召开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景泰县人民法院受理涉恶涉霸案件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犯罪案件6起,其中恶势力犯罪案件3起,“涉霸”案件2起,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犯罪案件1起;已审结5起,其中恶势力犯罪案件2起,“涉霸”案件2起,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犯罪案件1起;累计判处被告人5人、罪犯12人,判处罚金2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9万元,责令退赔涉案车辆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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