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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作虚假陈述 景泰法院依法罚款1000元

白银晚报 2018-01-15 09:48 大字

本报讯(记者李琴琴通讯员祁常鑫)法院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审判公正高效,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近日,景泰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时,对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刘某盈处以罚款1000元的决定。

景泰县法院在审理原告杜某雄与被告刘某盈、第三人李某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刘某盈在原审和重审期间作出截然相反的陈述。法庭认为,被告刘某盈在原审中向法庭签署了《当事人如实陈述保证书》,却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欺骗法庭,试图让法庭作出违背事实的判决,妨碍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刘某盈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被告刘某盈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已主动缴纳了罚款。

据该案承办法官王维恒介绍,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时有发生,这种行为既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又损害了司法权威。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必须履行诉讼义务,当事人若提供伪证或作虚假陈述,必将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可对其进行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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