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一商场促销雷人:“买珠宝送老婆”律师称词涉嫌违法
本报记者 乔斌
“买珠宝是送一个老婆?还是送给老婆?”日前,会宁县县城一商场打出这样一个雷人广告:“买珠宝送老婆”,引起市民注意。更有市民质疑,这样的广告是怎么批下来的?对此,律师表示此种广告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
街头现“买珠宝送老婆”广告
日前,会宁县居民秦先生向记者反映称,元旦期间,会宁县县城一商场珠宝店为了促销,打出“买珠宝送老婆”的广告语,他认为,商家的行为涉嫌广告欺诈,违反了《广告法》。
“买珠宝送老婆,有点误导消费者,这种广告该管一下,真不知道是怎么审批下来的?”秦先生说,这种广告语存在歧义。“不过,买珠宝就送个老婆这件事也不会发生,希望商家还是能规范一下语言。”
律师:广告词涉嫌违反《广告法》
记者在网上搜寻,诸如“买珠宝送老婆”“买房送老婆”广告在全国等多个地方都出现过。这种广告是否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呢?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朱爱军律师。
朱爱军律师表示,“买珠宝送老婆”的广告语用词不规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因为按照社会普通人正常思维方式,“买珠宝送老婆”在文义上极有可能被理解成为“买珠宝赠送老婆”的意思,这会对消费者造成明显误导。
朱爱军还认为,珠宝店打广告吸引眼球是无可厚非的,但广告用语应当清楚明白,如误导了消费者才用所谓的解释权来搪塞,只会使消费者感觉受到欺诈,效果只会适得其反。
“这种广告违反了《广告法》中尊重社会风尚的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发布此类广告,并消除影响,还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朱爱军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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