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红线不容挑战甘肃省法院发布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兰州日报 2019-06-06 03:24 大字

在“6·5”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6月5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暨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省法院选取了十起典型的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进行发布。据了解,这十起案件既有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也有公益诉讼案件;既有侵害生态环境的案件、破坏自然资源的案件,也有环境监管失职的案件。从地域来看,涉及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盐池湾自然保护区、洮河自然保护区、子午岭自然保护区动、植物及矿产资源的保护、“母亲河”——黄河的生态保护,以及城乡人居环境的保护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一级高级法官贾靖平介绍,为了加强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甘肃省法院先后选派近40名环资审判人员参加全国性培训,加强与全国法院的交流互动,赴生态司法工作先行的法院学习取经,德国北威州法官代表团、贵州、山西、吉林、广东等地法院也先后来甘肃省学习交流。并建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与甘肃政法学院共建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与实践基地,为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智力支撑。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

案例一:被告人张建君、刘玄龙等十五人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张建君、刘玄龙等十五人在位于子午岭腹地的连家砭林区内盗伐柏树、盗挖柏树根牟利。其中被告人刘玄龙、王文喜先后盗伐66棵柏树,合立木材积为9.7709立方米;被告人张建君等八人先后盗挖柏树根40次,价值共计116.36万元;被告人袁建平帮助转移他人盗窃的柏树根11次,价值共计32.04万元;被告人丁慎保、齐登云先后购买他人盗挖的柏树根7次,价值共计20.04万元。被告人张建雯、杨富荣非法制造、非法持有枪支,猎杀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甘肃省子午岭林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玄龙等十五人的行为先后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年及缓刑一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2000元到30000元不等。

案例二:被告人赵雪青等七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2017年2月7日,被告人赵雪青与徐建明、罗瑞、冉栋、罗强等七人,持枪、斧头等作案工具,驾车到阿克塞境内,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西藏野驴两头、野生牦牛一头。

裁判结果: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雪青等七人的行为先后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六年六个月不等及缓刑两年到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1000元到3000元不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案例三、被告人白雨涵、史生悦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2017年5月,被告人白雨涵等人由史生悦带路,擅自进入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马河马石头泉萤石矿采矿点了解萤石矿含量情况。2018年6月19日白雨涵向史生悦转账35000元,之后白雨涵等人租用挖掘机等相关设备,由史生悦带路,于10月3日至10月5日开采出萤石矿87.86吨。2018年10月13日,白雨涵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甘肃省祁连山林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白雨涵、史生悦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罚金30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赃款3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查获的萤石矿87.86吨,发还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案例四:被告人杜勤学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杜勤学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分三次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西和县晒经乡大庄村“上半山”林业地生长的四株红豆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采伐并移植到其子院中。

裁判结果: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杜勤学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补植人工培育红豆杉20株,并在《陇南日报》登报向社会公开致歉。

案例五:被告人杨贡木旦奴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底,被告人杨贡木旦奴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证,擅自在洮河林业局大峪林场桑布沟管护区165林班12小班内非法开垦林地,种植药材当归,致林地遭到严重破坏。

裁判结果:甘肃省洮河林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贡木旦奴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800元;由被告人杨贡木旦奴在判决生效后三年内,按照洮河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队生态修复作业设计要求完成补植复绿,且保证成活。

案例六: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诉会宁县乾峰砂场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乾峰砂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会宁县党家岘乡砖井村砖井社、雪岔社进行采砂活动。

裁判结果: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会宁县乾峰砂场未取得行政许可非法采砂,导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按照《甘肃省会宁县乾峰砂场生态环境修复实施方案》,对非法采砂形成的砂坑进行回填,对地表植被进行恢复,并对栽植的苗木抚育管护三年,林地修复情况应经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如不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则承担植被恢复费1140924元、林地整治费1645660元。

案例七:武威市人民检察院诉阿拉善盟蒙宁地质矿产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被告阿拉善盟蒙宁地质矿产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地质公司)在取得民勤县红砂岗镇周家井铝土矿普查探矿权证后,自2013年11月起在项目区内原探矿形成的探槽周边,陆续剥离覆土和风化岩石、开挖沟槽和修筑便道等作业。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要求地质公司停止对民勤县红砂岗镇周家井铝土矿以探代采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侵害行为,并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或承担恢复费用637.47万元。

裁判结果: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依法组织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地质公司立即停止对民勤县红砂岗镇周家井铝土矿以探代采破坏环境和资源的侵害行为;按照《甘肃省民勤县周家井铝土矿(探矿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要求于2019年7月30日前修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由共同委托的第三方专家组进行验收;如不能按照该方案要求完成修复的,则承担恢复费用637.47万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

案例八:武威市凉州区文达商贸中心诉凉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17年4月,文达商贸中心分别从新疆三道岭、五彩湾购进原煤共计160吨用于销售。经凉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述160吨原煤进行抽样检验后,认定该批原煤的挥发分不符合省市两级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民用散煤挥发分含量标准要求。

裁判结果: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地区及相关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和实施细则。甘肃省和武威市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制定了本地区民用散煤“灰分不高于16%,硫分不高于1%,挥发分不高于15%”的煤炭质量标准。凉州区工商局根据该标准依法对文达商贸中心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遂判决驳回文达商贸中心的诉讼请求。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九: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诉七里河区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7年4月26日,兰州市七里河区检察院(简称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指出黄河流经七里河区15公里6条排洪道中的雷坛河、大金沟等洪道内存在“黑臭水体”,洪道内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倾倒堆放现象严重,部分洪道有未处理达标的工业污水排入,污水在雨季随径流排入黄河,加剧了黄河水体的污染。兰州市七里河区水务局(简称水务局)对以上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未进行查处和实质整改。检察院要求其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对洪道进行维护清理。此后水务局对污染洪道虽进行整改,但部分洪道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生活污水直排洪道的现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检察院遂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水务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要求水务局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清除七里河区硷沟洪道内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裁判结果: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水务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河道内倾倒垃圾的行为享有行政处罚权,负有组织河道清淤、保持河道畅通的法定职责。截至本案起诉前,硷沟河道内垃圾堆积及污染处于持续状态,水务局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判决兰州市七里河区水务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清除硷沟河道内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案例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诉兰州市城关区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0年1月1日,甘肃中华职业学校(简称职业学校)承包徐家山林场的林地后,违反约定在未办理任何林地征占用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情况下,强行施工建设。施工期间,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先后两次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徐家山林场亦多次向职业学校下发《停工通知》。兰州市城关区林业局(简称林业局)也以职业学校违法使用、占用林地为由,下发《林业执法通知单》,要求立即终止违法行为,办理相关手续,但职业学校并未停止施工。2012年12月29日,林业局提交《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移交报告》,将职业学校违法占地一案移交兰州市森林公安局。2013年1月,职业学校被迫停止施工。2017年8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职业学校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7年10月31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向林业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林业局履行行政职责,将中华职业学校占用和毁坏的林地恢复原状。同年11月29日,林业局向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提出修复工作方案。检察院以侵害状态依然存在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法院确认被告林业局行政不履职行为违法;恢复徐家山林场被职业学校占用、毁坏林地51.3亩,保护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裁判结果: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怠于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使得被毁坏林地未能及时恢复原状,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就职业学校非法占用、毁坏林地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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