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经2019年1月29日听证会通过)

白银日报 2019-02-03 09:24 大字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完善卷烟零售市场准入制度,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维护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会宁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理布局是指在一定区域和市场范围内,根据辖区内的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会宁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遵循依法依规、合理布局、方便消费、信赖保护的原则,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现有零售点布局等情况,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地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第六条 会宁县烟草专卖局将辖区现有持证户及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在会宁县烟草专卖局设置查询台,方便公众查询。

第七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体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主体不得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特许、吸纳加盟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但服务于经营需求的值班室除外(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附带仓库的,仓库纳入经营场所)。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生产、销售、存储化肥、农药、化工用品等易挥发、有异味、有毒有害物品的。

(五)幼儿园、中职学校、中小学校内部及中职学校、中小学校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六)各级政府因拆迁或专业市场规划等因素,且明确规定不得办理经营性质门店的。

(七)住宅小区除开放式门店外的其它场所及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八)利用自动售货机(柜)、信息网络平台销售卷烟的。

(九)法律、法规、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九条 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的要求,且不违背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等要求,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则进行布局。

第十条 容易形成卷烟批发市场的大型集贸市场及综合性市场,市场内卷烟零售点不得超过5户。

第十一条 设置零售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辖区卷烟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

(二)除城区街道范围内以外的农村自然村以常住人口每200人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200人增加一个零售点,且卷烟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农村自然村常住人口不足200人的,按200人计算。

(三)农村常住人口以政府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四)国道、省级公路、县级公路两侧20米范围内形成的相对集中的集贸市场的零售点,不计入常住人口核定的零售点数量。

(五)申请设立的卷烟零售点距离测量以该商铺正门中点与周围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证件的卷烟零售户商铺正门中点行人可通行最近距离为准。对零售点之间距离测量详见附件:《会宁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范》

(六)城区街道范围:长征南路古城变电所以北,长征北路公交公司以南,遵义东路长征景园路口(原东收费站处)以西,鸡儿嘴中学高速桥下以东,西岩路与国道247线丁字路口以东,通宁街高速桥下以西,东山路山门以西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限制,也不影响该区域其他零售点设置:

(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2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服务类场所,经营规模在40间客房以上的宾馆、旅社,有安全保障的加油、加气站便利店、超市,高速公路服务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受本规定第八条限制但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关于距离方面的限制。

(一)零售户因故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但原许可证持证人系残疾人、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及农村五保户等特殊群体通过特殊照顾条件办理的除外,且歇业申请和新办申请应同步受理。

(二)持证零售户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间发生变化的,以及国有企业转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个体经营户转企业等因政府政策原因需要改变企业主体或企业类型的。

(三)幼儿园、中职学校、中小学校内部及中职学校、中小学校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原持证零售户自愿搬迁经营地址的。

第十四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坚持关注民生原则。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残疾人及农村五保户,如其本人申请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可适当放宽,按照零售点人口、距离标准减半执行,但每人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必须由本人实际经营。

残疾人:仅限视力残疾双眼3-4级,听力残疾1-4级,语言残疾1-4级,肢体残疾2-4级。

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出具相关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农村五保户:出具相关部门颁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第十五条 在同一地域范围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不得少于”、“不得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会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5月实施的《会宁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会烟专[2016]28号)、2017年8月修订的《会宁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会烟专[2017]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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