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虚假作证 法院当庭处罚

西部法制报 2020-04-02 02:30 大字

本报讯(记者陈洪钧通讯员黄睿)3月10日,安康市紫阳县法院毛坝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因原、被告对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被告方申请其弟邹某出庭作证。庭审中,证人邹某陈述其曾向被告出借3万元,其中通过银行转账1万元、微信转账2万元。法庭立即通过证人手机进行核查转账记录,发现微信里并没有向被告转账2万元的记录,当即拆穿了其谎言。邹某承认是因为担心案件处理结果不利于被告,才一时糊涂进行了虚假陈述。通过法庭教育,邹某认识到作伪证的严重后果,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鉴于邹某承认了错误,且认错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其予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邹某当庭将上述罚款交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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