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证育有子女订婚彩礼返还吗?
邱朵朵
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居生育子女后感情破裂,男方诉讼要求返还彩礼,女方要不要返还?
●案情
吴某某与肖某某于201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双方在吴某某家中举行了订婚仪式,吴某某给肖某某及其父母订婚礼金4.6万元。2017年1月,吴某某来到肖某某家,在女方家中举行了婚礼,并给付肖某某及其父母礼金5.8万元。
自此,吴某某与肖某某未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在女方家生活。2017年10月,二人有了女儿吴小某。2019年5月,肖某某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为由,将吴某某起诉至安康市紫阳县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吴某某要求肖某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遭到拒绝。于是,吴某某向紫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支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予行为。在农村地区,一般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结婚。双方一旦举行仪式,就成为一家人,婚约便自然过渡到婚姻阶段,婚姻关系在人们心中基本形成。
本案中,吴某某与肖某某按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女,事实上已实现结婚目的;双方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后及共同生活期间,特别是生育女儿吴小某后,客观上女方家庭抚育吴小某,日常生活等开销也是女方家庭实际支出。
由于孩子尚年幼,且由肖某某抚养,法官考虑到肖某某无固定收入来源,在抚养孩子过程中还会有大量开支,彩礼的返还会加重肖某某抚养孩子的负担,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亦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结合具体案情,驳回了吴某某要求肖某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说法
我国古代婚礼要经过“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就是现在的彩礼。作为传统习俗,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数额也在不断攀升,生活中,解除婚约返还彩礼的纠纷时有发生。
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生活而引起的返还彩礼纠纷,应该怎样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返还彩礼的,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每个案件不同,法院会考虑彩礼的用途、双方同居或共同生活的时间、共同生活期间是否育有子女、彩礼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开支等因素,综合考量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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