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拒收法律文书≠不履行法律责任

陕西日报 2019-05-24 08:12 大字

本报记者马黎

法律文书送达作为审判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审理、判决结果能否及时传达、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

【案情简介】

5月16日,紫阳县人民法院法官驱车赶往河南省郑州市,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被告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王某某作为该案的被告人,不积极应诉,不配合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工作,案件承办法官通过多种途径打听到王某某现居住地并前往送达。当法官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王某某用逃避的态度拒绝沟通,并且拒收法律文书。随行法警遂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下整个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送达在被告人王某某住所。

近年来,随着民商事案件的增多,不少案件中的被告人用各种方式不配合法院处理案件,影响诉讼效率,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送达难”成为制约法院审判质效的因素之一。但“送达难”不等于“送达不能”,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微信送达等方式,让法院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向那些“躲猫猫”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及时解决纠纷。

【法官说法】

紫阳县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送达人拒绝接收法院法律文书,法院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法律文书同样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遇到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仔细阅读收到的法律文书,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同样也是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要天真地认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或者坚持不签字,就可以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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