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首例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

汉江晨刊 2019-01-08 07:18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何春地)由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层级指定紫阳公安局侦查终结的张某某、宫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于2018年9月21日在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指定的紫阳法院正式公开庭审。近日,紫阳法院宣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宫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9月30日,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向紫阳公安局移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案件线索,要求紫阳公安局对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紫阳公安局于2017年10月21日将此线索立案侦查。2017年12月4日,省公安厅指定此案由市公安局侦办,市公安局指定紫阳公安局侦办。紫阳公安局查明:2017年7月19日至11月10日期间,涉案嫌疑人张某某使用微信向宫某某售卖公民个人信息,交易的公民个人信息达887条,宫向张支付购买信息款5.8万余元。宫某某又将从张某某处购买的信息每条加价不等在网络上销售从中牟利。宫某某、张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于2017年11月11日和18日被紫阳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7年12月15日经紫阳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2018年9月21日,紫阳法院正式公开庭审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宫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第一款第二节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张某某、宫某某的刑事责任。

近日,紫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宫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分别并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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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日报·紫阳县公安局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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