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时间西安中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9201件
昨日上午,西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赵海峰副院长介绍了西安中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情况。据悉:2008年至2017年,西安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9201件,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3308件,占收案总数的35.95%;商标权纠纷案件3091件;专利权纠纷案件1975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827件。记者熊玺
著作权纠纷案件收案数量大
著作权案件是近十年来西安中院收案最多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达到3308件,占总收案数的比例为35.95%。著作权案件的年收案数量并不均衡,年收案数最多的2016年收案数达到705件,年收案数最少的2014年仅为96件,相差七倍多。西安中院著作权纠纷案件呈现出“三个多样”的特点。涉案行业多样:著作权纠纷案件涉及网吧行业、KTV行业、移动互联网行业、教育行业、百货零售行业等众多行业;权利类型多样:需要法院保护的著作权类型包括影视作品、MTV、流行歌曲、动画人物形象、学术论文、图片照片等;被控侵权主体多样:被告包括生产类企业、批发零售商、高等院校、互联网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为了推动西安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迈上新的台阶,始终保持西安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在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前列位置,2017年10月西安中院启动知识产权法庭申请设立工作。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批复设立西安知识产权法庭,2018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述元与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杜航伟共同为法庭揭牌,标志着我国西北地区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机构正式设立。
“秦巴山”之争
第1149498号“秦巴”文字商标于1998年2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获得注册,该商标注册人现为陕西秦巴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巴公司),商标有效期至2018年2月6日。秦巴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秦巴公司在其生产的茶叶外包装及宣传材料上标注有“秦巴”商标,并在多家网站推广其产品。陕西省紫阳县秦巴山富硒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阳秦巴山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紫阳秦巴山公司在其茶叶产品的外包装、宣传资料、网站及负责人名片上使用“秦巴山”文字和一被云环绕的山峰图案。紫阳秦巴山公司的部分产品外包装上写有“秦巴春雨”字样。紫阳秦巴山公司在宣传资料及公司网站上除了其产品的照片外,还出现“秦巴山富硒茶”、“加盟秦巴山”、“秦巴山中国富硒茶业”字样。
秦巴公司认为,紫阳秦巴山公司所售茶类产品外包装上均印制有“秦巴山”字样,与其注册商标“秦巴”非常近似,足以让消费者混淆,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秦巴”商标专用权的所有商品;立即清除网站及宣传资料上的所有侵权标识;在陕西《华商报》上向原告公开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万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紫阳秦巴山公司使用的商标“印象秦巴山及图”与秦巴公司“秦巴”相比较,虽然紫阳秦巴山公司的商标包含“秦”、“巴”字样,但两商标的总体差异较大,秦巴公司的商标是文字商标,风格简约,紫阳秦巴山公司的商标则内容繁复,包含有文字、图案、字母,相关公众不会认为两者构成近似,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紫阳秦巴山公司使用“印象秦巴山及图”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关于紫阳秦巴山公司在宣传资料及网站上使用“秦巴山”字样的问题。“秦巴山”与“秦巴”相比较,字数不同,含义也存在差别,前者表明的是山名,后者表明的是地域名称,而且“秦巴”不属于生僻地域名称,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其显著性较差,秦巴公司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秦巴”通过其使用已经使相关公众在“秦巴”与秦巴公司之间建立起紧密的联系,因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不会将“秦巴山”与“秦巴”相混淆,秦巴公司以此主张构成商标侵权,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秦巴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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