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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法院出台《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阳光报 2017-08-14 01:11 大字

阳光讯(吴庆华 李孝华)为强化办案责任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落实司法改革中对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安康紫阳县法院近日出台了《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追究办法》对案件质量的等级、责任追究范围、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方式、从重和从轻情节、追责程序以及终身责任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追究办法》,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错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确认的,将被追究案件质量责任。

《追究办法》中将案件质量分为错案、差错、偏差、瑕疵四个等级,承担质量责任的主体包括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承办法官等。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将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纠错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采取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岗位目标扣分、绩效奖金扣减、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一定期限内取消晋职晋级、离岗培训、调离审判或执行岗位、免去审判职务等方式。对于构成违法审判或者违反办案纪律的,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今年以来,该院将提高案件质量作为审判管理工作的立足点,依托网上办案系统,实时动态跟踪管理,不定期通报,促使审判权运行更加规范;通过开展庭审观摩、法律文书评比、第三方案件评查,倒逼案件质量。1~6月份,该院共审结各类案件929件,案件质量明显提高,呈现发改率低、申诉少、调撤率高、服判息诉率高、当事人满意率高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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