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第一例保险合同纠纷诉调对接案调解成功

宜宾日报 2018-05-31 00:00 大字

刘某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在翠屏区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成功调解。

本报讯(王春艳)5月29日,在翠屏区人民法院,李庄镇村民刘某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在翠屏区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成功调解的基础上,正式通过司法确认,标志着该起保险合同纠纷诉调对接案彻底调解成功。这也是宜宾市第一例调解成功的保险合同纠纷诉调对接案。

今年1月22日早上7点20分,翠屏区李庄镇村民刘某在南广镇坪和村美人石处公路边行走时,被张某驾驶的宜宾某运输公司的重型牵引车撞击,经宜宾市蜀南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管理四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事发后,双方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留下妻子丁某和一子一女。三人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等费用共计562407.5元。减去肇事车辆所在的运输公司垫付的57000元,实际请求赔偿505407.5元,并由该公司等承担诉讼费。

因肇事车辆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三者险,事发时间在合同期限内。故接到诉讼后,翠屏区人民法院委托翠屏区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翠屏区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今年5月正式启动翠屏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

经过翠屏区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直接赔偿丁某三人因亲属刘某交通事故死亡损失的部分款项人民币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中直接赔偿丁某三人因亲属刘某交通事故死亡损失的部分款项人民币389900元,两项合计499900元。扣除运输公司垫付的57000元,实际赔偿丁某三人因亲属刘某交通事故死亡损失共计442900元;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赔偿肇事车辆所在运输公司垫付费用57000元,医疗费以车方实际垫付医疗费正式发票金额为准(正常扣除非医保后赔付)。

对于履行方式及时限,双方也达成了一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自司法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支付刘某交通事故死亡损失442900元给刘某家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司法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肇事车辆所在运输公司垫付的费用57000元,医疗费以车方实际垫付医疗费正式发票金额为准。对于以上调解协议,在司法确认环节,双方均表示无异议。

宜宾市翠屏区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陈伟表示,开展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是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与调解机制见得的意见》的具体落实,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化解保险纠纷,不断提高调解公信力,为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途径。

此次案例是宜宾市第一起调解成功的保险合同纠纷诉调对接案,翠屏区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此次成功调解为契机,按照宜宾保监分局强调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扎实做好保险业消费纠纷调解基础工作。在翠屏区法院的帮助指导下,不断提高保险纠纷化解能力和水平,在化解保险消费矛盾纠纷中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建设好公正、便捷的保险消费纠纷调解机制。坚持在调解中充分体现应调尽调、应赔尽赔的原则,从而树立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和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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