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赡养养母有顾虑 巡回法庭解难题

陕西农村报 2020-11-20 00:4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李冀安 通讯员 高安琪)11月18日,记者从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法院张滩法庭以巡回审判方式,联合司法所、村委会调解了一起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

原告尹某与被告尚某系养母女关系。尹某丈夫于2018年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尹某丈夫名下储存有移民补偿款19万元及夫妻共同存款5万元,另有5万元移民拆迁款留置在旬阳水电站汉滨区库段征迁办待领。尹某在领取上述款项时,银行告知其需由所有遗产继承人进行公证方可领款,但尚某拒不配合。经多次协商未果,尹某遂诉至张滩法庭。

张滩法庭法官受理该案后,积极与尹某居住地石梯镇花果村村委会取得联系,了解到尚某是对尹某日后赡养问题存有顾虑,所以不愿配合。经多次沟通,石梯镇司法所及村委会表示愿意协助法庭共同进行调解。考虑到尹某年龄较大且行动不便,张滩法庭法官决定将调解现场搬到石梯镇花果村村委会。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及司法所、村委会工作人员积极对尹某和尚某进行调解,让其充分了解自己的继承权利以及继承的份额,并就赡养问题与村委会协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相关律师表示,养子女在正常情况下是有赡养养父母的法律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的规定,在成立生养关系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跟亲生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养父母有抚养养子女的义务,同样,养子女也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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