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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安康日报 2017-12-12 09:25 大字

旬阳县盛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7年1月10日收到我局旬市监处字〔2017〕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50000.00元人民币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7年4月26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至催告书下达之日应加罚款50000.00元,合计罚款1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依法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文杰曾明尉联系电话:0915-7207456

旬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2日

旬市监催告字〔2017〕SJ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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