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一男子非法捕杀野生动物被判刑

安康日报 2019-07-19 06:55 大字

本报讯 6月24日上午,被告人费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石泉县人民法院后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近日,本案判决已经生效。

据悉,2017年农历7月至10月,费某某独自或者多次伙同他人利用拉设电网、放置猎夹的方式进行狩猎活动,猎杀野猪2只、红腹锦鸡1只。非法猎杀的野猪属于“三有”(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红腹锦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红腹锦鸡价值为5000元。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当庭宣判,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支持了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费某某当庭进行了赔礼道歉,并缴纳了罚金和生态修复金共计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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