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刺激他人自杀要担责 “正当律师”拍案说法之二十七

川江都市报 2019-03-01 08:33 大字

◎白联洲罗焰

一拍案情

2017年底,小王在陕西省石泉县城滨江大道一家足浴会所与小青相识,随后两人时常联系。2018年春节,小王邀请小青到家中做客,小王母亲给了小青一个300元的红包。面对小王的追求,小青婉拒了小王。固执的小王时常在小青经过的路上跟踪她,这让小青感到害怕不安。

2018年3月,小青与他人恋爱了。4月18日,小青与男朋友小张乘坐2路公交车回县城,途中小王也上了该辆公交车。当车行驶至滨江大道汉江一桥时,小青和小张下车,小王便跟着下车。随后,小青与小王在河堤护栏边发生争执。小王非常气恼,情急之下用手推了小青的脸,小青便用手中的矿泉水瓶击打小王头部。小张拦住小王,不让其靠近小青,小青趁机又踢了小王一脚。小王威胁要跳江。小青不甘示弱地说道:“你跳嘛,你跳嘛”。小王突然纵身跃下河堤。警察赶到后,找到小王时其已经身亡。经法医现场勘验,小王因溺水窒息死亡。5月1日,石泉县公安局对小青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

5月31日,小王的父母向石泉县法院起诉,要求小青和小张赔偿其各项损失80余万元。

二拍审判

石泉县人民法院认为:小王跳河身亡,虽然事发时与小青发生争执,但其生命和安全并未遭到威胁、损害,小青对小王的辱骂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小王的死亡。从公安机关调查的材料及所公布的视频资料显示,小王在与小青争执中,从站在河堤路面到翻越护栏跳下河堤仅一秒钟的时间,自杀是其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小王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事发时小青对小王的辱骂、殴打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过错。小青对小王的辱骂、刺激性言语,也是导致小王自杀的一个诱因,其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综合本案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小青应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张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责任,原告要求小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石泉县人民法院判决小青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281.9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梁瑛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言语刺激他人自杀不承担刑事责任,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言语刺激他人,受刺激者并非一定会自杀。作为正常人,是否自杀,是由其本人决定的,与言语刺激者没有必然关系。言语刺激他人自杀,如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的比例,根据具体案情再确定。

本案小青对小王的辱骂、刺激性言语,是导致小王自杀的一个诱因,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注明:案例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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