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进城打工受伤 该按哪里的标准赔偿? 案例:农民工受伤,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遭拒,法院判决维护受害人权益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户籍人口离开农村,在城市务工、生活、学习。如果他们遇到人身伤害,究竟是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赔偿,还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近日,石泉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例,依法为受害人维护了权益。
农民打工受伤
雇主不愿按城镇标准赔偿
2017年3月26日,石泉人徐爱国让其子徐自强雇人搬运树兜,徐自强遂雇请杨帆,口头约定工钱为每日100元。在搬运树兜过程中,杨帆右手被卷进用于搬运树兜的卷扬机滑轮中。徐爱国父子将其送医治疗,医生诊断为手指重度绞伤。经两家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均为:右手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杨帆受伤后,因赔偿问题与徐爱国、徐自强未能达成协议,遂起诉,请求判令徐爱国、徐自强赔偿营养费440元、误工费21320元、残疾赔偿金1321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24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201327元。而徐爱国、徐自强一方认为,杨帆是农村户口,不能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
法官:经常居住地在城镇该按城镇标准计算
据办案法官介绍,原告杨帆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石泉县城关镇纸坊村村委会、石泉县城关第二小学、石泉县滨江新城幼儿园出具的证明,结合法院依职权向张发强所作的《谈话笔录》,可以相互印证杨帆自2012年7月之后在石泉县原农械厂院内租房居住并以非农业生产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
根据201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营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按照“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的规定,杨帆要求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杨子荣、杨其做为杨帆的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其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徐爱国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以其农业生产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故徐爱国要求杨帆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华商报记者 张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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