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能集团原董事长白泰平犯受贿罪获刑 一审获刑十二年半并处罚金160万元
本报讯(记者吴媛媛通讯员郭宗春)7月19日下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皖能集团)原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白泰平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白泰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对其所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白泰平1951年6月出生,曾任皖能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2011年10月退休,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任皖能集团顾问。2018年4月9日,在退休六年后,白泰平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安徽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蚌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白泰平利用其担任皖能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工贸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合作经营煤炭业务、承接工程项目、合同履行以及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通过利益输送,被告人白泰平直接或通过其子非法收受或索取张某某等9人给予的人民币804万元、港币107万元、5万美元、价值人民币15.2万元购物卡,以及购房和房屋装修费用人民币603.8482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543.78678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泰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人白泰平具有多次索贿情节,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泰平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其亲属已代为退赔全部受贿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白泰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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