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4万 为同学谋取非法利益 安康一民警领刑3年 并处罚金

西安晚报 2019-04-19 05:12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松)4月18日,安康市平利县法院对安康市汉滨区公安局网安大队赵某受贿案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赵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2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悉,此案从监委立案调查到法院公开宣判,用时不到一个半月,刷新了安康市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记录。

平利县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原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向其同学李某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参数和相关情况,为李某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四次收受李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4万元,并用于个人支出。

平利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漠视党纪国法,利用手中权力,多次违法收受他人贿赂并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身为人民警察,知法犯法,心存侥幸心理,自认为对方是自己同学,不会东窗事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受贿数额巨大,应当依法以受贿罪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受贿罪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鉴于赵某到案后,认罪悔罪,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说,自己将不再上诉,接受法律的制裁。

据了解,此案由安康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移送审查起诉后上级院指定平利县检察院审查并提起公诉。当天,平利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曹俊以员额检察官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安康市纪委监委及平利县纪委监委组织30余名纪检监察干部到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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